有机肥料产品正式登记要求提供的资料
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并补充提交下列中文资料及肥料样品申请正式登记,临时登记已提供了详细资料的,在正式登记时可不再要求提交重复资料。
(1)生产者基本资料
生产者注册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在原来基础上补充企业新的发展变化内容。
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2)产品执行标准
负责登记单位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确定其是否需要提交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详细分析方法资料。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志、使用说明书)
负责登记的部门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确定应提交的新的标签资料。
(4)肥料效应示范
提交的试验示范资料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4年内在2个以上(含)不同省完成并出具。原则上对每种作物示范试验面积均有要求:经济作物面积0.33公顷(5亩)以上、大田作物1.33公顷(20亩)以上,对照0.067-0.133公顷(1-2亩)。肥料效应示范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样品检测: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的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
田间示范试验报告: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经临时登记作物的田间示范试验结果。参考“临时登记”的“肥料效应小区试验”部分要求规范示范试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由农业部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确定是否必须提交。
毒性报告:由登记单位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确定需提交的产品的其他毒性试验资料。
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由登记单位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确定需提交的产品残留试验资料。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残留实验及残留检测方法材料”部分相同。
肥料样品: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大致相同。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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